澄海阳光志愿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澄海阳光志愿社是由志愿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从事社会公益的各界人士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坚持“服务社会,助残扶弱,传播文明”,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通过开展为社会提供无偿活动,为促进社会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完善、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社自觉接受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遵守其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宪法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坚持立足本区、辐射周边;积极参与澄海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及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以帮助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各界人士为服务对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宣扬义工精神,实施并推广义务工作。通过各项社会服务,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奉献、互助”的社会风尚,为建立美好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第六条 依据服务对象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帮助。
第七条 开展义务工作理论调研、推广,积极反映社会呼声、愿望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开展义务工作者的素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义工整体素质。
第九条 开展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义工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澄海阳光志愿社的决策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可由社务会决定召开临时社代会;日常工作由社务会决定。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制定澄海阳光志愿社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阳光志愿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修改澄海阳光志愿社的章程及相关制度;
4、选举产生新一届社长、副社长及各部门主管;
5、聘请澄海阳光志愿社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
6、决定澄海阳光志愿社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社务会成员由澄海阳光志愿社下属各组推荐,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三条 本社设社长1名、副社长若干名,由社务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常务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社长提名,社务会通过。
第十四条 社务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2、修订澄海阳光志愿社章程和有关制度;
3、落实社代会通过的工作计划;
4、策划、组织、协调、指导澄海阳光志愿社下属各组开展无偿服务活动;
5、根据实际需要增减社务会成员,增减人数不得超过原社务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并报社员代表大会备案;
6、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义工组织的交流合作;
7、本社下设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人事部、对外联络部等部门,各部负责人由社务会任免;
8、行使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成员
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澄海阳光志愿社章程,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良好,自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并接受培训后,均可成为阳光志愿社成员。
第十六条 本社统一制发义工证,成员进行服务时须佩戴义工证。
第十七条 成员参加义务工作实行登记制度,逐次登记,每年根据成员从事义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评出优秀,给予适当表彰。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文娱活动的权利;
3、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社会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本社决议的义务;
2、宣传本社形象,推广义务工作;
3、维护本社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4、会员每年缴交会费10元。
第二十条 成员如有利用本社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组长报社务会批准。成员不得利用本社名义进行牟利性活动,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成员退出时,经备案即予注销并收回义工证;
第二十二条 成员如违反本社章程或有损本社声誉的行为,本社有权撤销其成员资格,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澄海阳光志愿社经费来源为:
1、接受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或捐赠款;
2、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拨给的扶持款;
3、本社成员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四条 成员在本社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计任何报酬。本社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和根据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合理使用,其主要用于本社的有关公益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组织的经费收支由社务会统筹和管理,用于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本社内部支出,财务每月公开,及时公布捐款者捐款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澄海阳光志愿社。
第二十七条 本社终止或本修改章程,需由社务会提出,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即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