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
第二条 本社是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社会,助残扶弱,传播文明”为中心开展志愿工作的目的,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四条 本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本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汕头市澄海区委员会。本社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社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社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社承担。
第六条 本社的住所设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德政路武装部楼下04号铺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立足本区、辐射周边;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以“孤、寡、残、弱”及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个人、社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对象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
(二)宣扬志愿精神,实施并推广志愿工作。通过开展各项社会服务,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奉献、互助”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志愿工作理论调研、推广,积极反映社会呼声、愿望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志愿者的理论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志愿者整体素质;
(五)开展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志愿组织的交流合作;
(六)为城乡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本社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社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社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社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社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社和社员利益;
(五)本社遵循科学办社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社 员

第九条 本社由个人社员和单位社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社,应当拥护本社章程,有加入本社意愿。
个人社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社从事志愿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社章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志愿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
(五)符合从事志愿服务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单位社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社从事志愿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社章程;
(三)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四)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志愿者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参加本社的志愿服务知识培训和志愿活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社员证;
(五)及时在本社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社建立全体社员名册,明确社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社长、常务副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社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权;
(五)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向本社推荐社员。
第十四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的章程;
(二)执行本社的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参与涉黑涉恶涉乱活动。
第十五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社员证。社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六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社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社的;
(二)不符合本社社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社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社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社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收回其社员证,并及时在本社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社员名单。
第十七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社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社员退社、被暂停社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社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实行民主办社。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社的负责人是指社长1名、副社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社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社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社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社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社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社员代表的约3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社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没有失信记录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社,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社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社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社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社长授权的副社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社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社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社长、副社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社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社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社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社员有权查阅本社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社长为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社社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失信记录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社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3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社员中选举产生,本社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社的财务报告,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社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社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社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社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社、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社不设立地域性分社,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社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社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社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社的收入来源于: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利息;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社不向社员收取社员费。
第五十四条 本社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社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社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社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社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社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社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社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社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社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社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社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社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二条 本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社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三条 本社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社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本社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社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社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社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社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本社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本社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社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社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九条 本社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社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社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社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4日第二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