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章程》,并参考相关法规规定,为规范理事会民主选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组织成立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大会相关工作。
第三条 社员代表资格:成为正式社员一年以上,年度服务时间不低于48小时,且无相关惩罚记录。大会筹备组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略做调整,并规定人数。
第四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需为本届社员代表大会代表,能保证投入一定的时间负责理事会、监事会指派工作;具有优秀的奉献和合作精神,持续的强烈的责任心;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且通过大会筹备组的资格审核。
第五条 理事、监事选举程序:
社员代表大会设立投票箱进行选举。大会代表凭社员代表证亲自领取选票,每一名代表在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大会设唱票员、计票员和监票员各一名现场进行监票、计票、核对。选票上有涂改、所选的候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均为无效。选举所投总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少于三分之二到会,选举无效。理事、监事候选人获得参会社员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六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筹备组根据本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七条 当选理事、监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工作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由社长对理事会成员进行详细工作分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0年5月30日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